公司、企業發展如何,除經營者本人的學識、能力、社會關系等因素外,還與公司名稱有重大的關系。好的公司名稱一般都要做到:不能沖克法人代表的命局八字、符合命名的一般原則、公司名稱的數理要吉利、公司名稱和經營業務等有關、公司名稱的字義和讀音都要俱佳并響亮。 (以下對公司、企業、工廠、店鋪、商標等均以“公司”概稱)
對于公司取名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稱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號的,該自然人應是企業的投資人或股東。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資人姓名與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標作字號應提交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標的認定證明。
(六)、使用“中關村”字樣的,應出具,“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二、企業名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5、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三、特殊性規定:
“市場”名稱
根據京工商發[2001]23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有形市場監管的意見》,在我市登記注冊的有形市場名稱,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核定:
1、市場主辦單位應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名稱統一核定為“行政區劃+字號+經營特點+市場+組織形式”;
2、市場的名稱統一核定為“行政區劃+字號+經營特點+市場”;
3、企業法人開辦多個市場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名稱統一核定為“企業法人名稱+序號或商號+市場”。